根据上级工作要求,北京新城职业学校现将2017年秋季教育收费情况予以公示。
北京新城职业学校
2017年9月12日
附件1:北京新城职业学校教育收费公示表


关于印发《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教育【2013】1419号
各区县财政局、教委、人力社保局,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使政府资助资金切实发挥改善教育民生,促进教育公平,推动北京市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作用,确保各项资助政策顺利实施,市财政局、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修订了《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工作,使政府资助资金切实发挥改善教育民生,促进教育公平,推动北京市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确保政府资助资金安全运转和各项资助政策顺利实施,根据中央《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关于印发<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8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关于修订实施北京市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及国家助学金政策的通知》(京财教育【2012】3118号)、《北京市中等职业教育政府奖学金制度暂行办法》(京教财【2007】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等。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资金包括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政府奖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和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政府奖学金适用范围为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和国家助学金适用范围为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学生和政府教育、人力社保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学生。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资金分担原则。
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政府奖学金由市政府出资设立。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全额负担。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和国家助学金经费按照现行经费隶属关系由市、区(县)财政分级负担。其中:2012年秋季学期至2013年春季学期,市属和区(县)所属学校所需经费全部由市级财政负担。2013年秋季学期至2014年春季学期,市属学校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负担,区(县)属学校所需经费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各负担50%。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市属学校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负担,区(县)属学校所需经费由区(县)级财政负担。
第六条 强化管理,落实责任。市属及区(县)属中等职业学校要建立健全规范有效的资助资金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职责,切实落实好国家和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各项学生资助政策。
第三章 申报与发放
第七条 市教委所属北京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依据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批准的市属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和学校上报的实际在校生情况、帐上资助资金余额情况,在核减学校账上各类资助资金余额后,编制下年度政府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预算,经市教委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核准确认,并安排预算。
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2013年12月31日前,对各学校发放的免学费补助资金进行清理,将学校账面结余资金上缴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自2014年部门预算编制起,各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当年9月30日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人数编报免学费补助预算,其中:与市级财政有缴拨关系的学校在部门预算中编报;与市级财政没有缴拨关系的技工院校,免学费补助预算报市人力社保局资助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至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由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编报预算。
第八条 市属中等职业学校于每年10月开始统计本学年度各项资助资金余额情况、实际在校生人数、下一学年计划招生人数,同时,预测下一学年享受一、二等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学生人数,并于10月31日前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技工院校相关情况由市人力社保局资助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九条 各区(县)教委要于每年10月开始统计本区(县)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本学年度各项资助资金余额情况、实际在校生人数和下一学年计划招生人数,并依据全日制在校生5%的比例预测下一学年度享受政府奖学金的人数和预算,并于10月31日前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预算下达后,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区(县)财政局、教委应于8月31日前将国家助学金的60%拨付到中等职业学校,年底前按学校实际享受国家助学金在校生人数拨付剩余经费。中等职业学校收到国家助学金后,要及时按月拨付到受助学生的学生资助卡上。
第十一条 免学费补助资金采取按学期免除的办法,一学期内,学生只在一个学校享受免学费补助政策,中途转学的,不能再次享受新学校免学费补助政策。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有效期在当前学期内的,均按学期免除学费。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资金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对学生信息的真实性和学生资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负主要责任。学校要制定相应的资助资金实施与管理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第十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建立规范的预决算制度,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综合预算,收支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年终要编制决算。各项学生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直接将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学生资助资金。为学生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第十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相关学生发放凭证保留至学生毕业后5年。
第十六条 市教委和市人力社保局学生学籍管理部门和各区(县)教委要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城乡低保家庭他学生、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及其子女、孤儿、残疾人子女、残疾学生、农村学生的信息档案,保证享受国家资助政策的学生信息完整、准确。
第十七条 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和各区(县)教委要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并公示,不合格的学校,不享受国家中等职业教育的相关资助政策。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市人力社保局学生资助部门和各区(县)教委要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监督,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范围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名单由市人力社保局、区(县)教委负责审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全市学生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将不定期对学生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 各区(县)财政局、教委和中等职业学校负责本区(县)、本学校学生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并于规定时间内将本区(县)、本学校学生资助资金使用检查情况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区(县)、学校上报的检查情况和本中心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汇总,以报告形式上报市财政局、市教委和市人力社保局,并自觉接受市审计局的审计检查。
第二十条 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财政补助资金或挤占、挪用、截留学生资助资金等违规行为,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委和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文【2010】2416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关于修订实施北京市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
及国家助学金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教委、发展改革委、人力社保局、民政局、残联,各局(总公司),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我市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免学费政策
(一)政策范围和标准
自2012年秋季学期起,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政府教育、人力社保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具有正式学籍的城乡低保家庭(含生活困难补助家庭)学生、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及其子女、孤儿(含福利机构供养和社会散居)、残疾人子女、残疾学生、农村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除学费。
自2012年秋季学期起,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政府教育、人力社保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具有正式学籍的一年级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不纳入免学费范围;目前就读的二年级以上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符合免学费条件学生,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仍执行免学费政策。
公办学校按照《关于调整高级中等学校学费借读费标准的通知》(京价(收)字〔2000〕254号)规定的各专业学费标准免学费,最高免学费标准不超过每生每学年2800元。
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低于本市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的,按照实际收取学费标准免学费。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本市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的,按照本市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免学费,高出部分可以由学校继续向学生收取。财政部门按照最高免学费标准不超过每生每学年2800元给予补助。
(二)资格认定
农村学生需出具户口本;本市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出具由民政部门核发的北京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本市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出具由民政部门核发的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及其子女出具户籍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核发的证明;孤儿出具由民政部门核发的《儿童福利证》;残疾人子女出具直系残疾人家属二代残疾人证和户口本;残疾学生出具二代残疾人证;非本市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出具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机关核发的低保或低收入证明。
(三)涉农专业范围
根据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教职成〔2010〕4号)及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涉农专业范围为:农林牧渔类所有32个专业以及轻纺食品类的粮油饲料加工技术、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专业、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专业等3个专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颁布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2009年修订)的通知》(人社部〔2010〕272号)对涉农专业的规定执行。
(四)学费退还
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公办及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已缴纳2012年秋季学期或2012年秋季学期至2013年春季学期学费的,由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关于调整高级中等学校学费借读费标准的通知》(京价(收)字〔2000〕254号)规定收取的各专业学费标准,于2012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退还学生。退费标准不超过每生每学年2800元。
二、国家助学金政策
(一)政策范围和标准
北京市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分二等。其中,
一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学年2500元,资助城乡低保家庭(含生活困难补助家庭)学生、领取生活困难补助金的重残人子女、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及其子女、孤儿。
二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学年1800元,资助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
自2012年秋季学期入学起,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政府教育、人力社保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具有正式学籍的一年级符合条件的学生,享受相应等级的国家助学金政策。
目前在公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具有正式学籍的二年级以上学生,按照“老人老办法”原则,仍按原政策享受相应等级的国家助学金政策。
上述国家助学金不重复享受。
(二)资格认定
本市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出具由民政部门核发的北京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本市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出具由民政部门核发的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及其子女出具户籍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核发的证明;孤儿出具由民政部门核发的《儿童福利证》;领取生活困难补助金的重残人子女出具由残联核发的北京市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二代残疾人证及户口本;非本市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出具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机关核发的低保或低收入证明。
三、补助经费政策
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所需补助经费按照现行经费隶属关系由市与区县财政分级负担。
2012年秋季学期至2013年春季学期,市属和区县属学校的补助经费全部由市级财政负担。2013年秋季学期至2014年春季学期,市属学校补助经费由市级财政负担,区县属学校补助经费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各负担50%。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市属学校补助经费由市级财政负担,区县属学校补助经费由区县级财政负担。
四、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市和区县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要求,及时拨付资金,确保中等职业教育补助经费落实到位。市和区县教育、发展改革委、人力社保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招生计划、学籍管理、公办和民办学校办学资质审查、教育收费的监督检查等工作。坚决查处违法收费和擅自设立或变更收费项目的行为。市和区县民政及残联部门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审核认定工作。
(二)中等职业学校要健全经费预决算制度,加强资金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建立健全会计账簿,规范会计核算,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对财政补助经费做到日常监督和定期检查,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有效使用。对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已收取的学费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费退还学生工作。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实施后,公办学校要及时到价格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三)加强学籍管理,做好基础工作。市和区县教育、人力社保部门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并定期公布不合格学校名单。严格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进一步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一牌两校”、“联合招生”、“学籍异动”等情况的监管,坚决杜绝“双重学籍”现象,保证学生基本信息的完整和准确。
(四)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中等职业学校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政策精神,制定宣传工作方案。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积极做好维稳工作,使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让广大学生及时了解受资助权利,为顺利实施北京市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助学工作顺利进行。
五、有关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及国家助学金经费管理办法另行修订。
六、《关于调整中等职业学校二等国家助学金认定范围的通知》(京教财〔2009〕9号)、《关于免除中等职业学校城乡低收入家庭和涉农专业学生学费的通知》(京财文〔2010〕1247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北京市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免学费:符合条件就免,所有农户,低保低收入,残疾人和残疾家庭,重残,孤儿,优抚对象等。
助学金:老生老办法(老生外地低保低收入不享受助学金),新生新办法。
附件3:价格举报电话
北京市价格举报电话:12358
教育乱收费举报电话:69552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