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维护正常的培训秩序,保障机构正常运转,维护培训机构和受培训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安全培训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新城职业学校特种作业考试点”由北京市通州区北京新城职业学校组建成立,经北京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确认,业务接受北京市、通州区应急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本着服务社会、为社会培训更多的有技能的有用人才,在北京市应急管理局的指导下,进行的社会人员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的培训。
第四条 依照法律、法规取得相应的培训资质,开展资格范围内的安全技术培训,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保证培训质量。
第五条 宗旨是全心全意为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服务,以培养合格的技能人员为中心任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紧紧围绕我国安全生产战略和培训工作发展规划,开展高质量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
第六条 本机构全称为“北京新城职业学校特种作业考试点”。
机构地址:北京通州区台湖镇台湖村862号
第三章 学校的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培训工作由北京新城职业学校校长全面负责,组建管理机构,聘请兼职教师及工勤人员开展培训工作。
第八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培训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拟聘任或拟解聘北京新城职业学校特种作业考试点工作人员,拟定奖惩方案;(二)组织教育教学、教学调研活动,保证教学质量; (三)负责北京新城职业学校特种作业考试点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教师和管理人员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障特种作业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按照有关规定聘任特种作业授课教师和工作人员,经学校领导批准。聘任的特种作业授课教师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授课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聘任的教师和工作人员,由学校与其签订聘任合同,经学校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培训和招生。培训计划应当报批后下达。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课程和教学方案,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并按照经相关管理部门核准的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实施培训、教学。
第十四条 学员完成培训,经北京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的特种作业考试合格,由北京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第四章 学校的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本培训部的财务工作由北京新城职业学校会计室财会人员兼管。
第十六条 培训费及考试费按照相关管理机构的规定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加以公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在办学活动中,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如有违反,依照有关规定接受处罚。
第十八条 不得擅自收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费用。